常言道“一失足成千古恨”,广西隆林一男子就因一时大意,不慎将烟头丢弃于树林中,竟引发了森林火灾,这“一失足”竟给自己换来了一场刑罚。近日,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马x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零六个月。
经审理查明,2013年1月3日15时许,被告人马x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强村南林屯“对面”坡砍伐竹子做烟筒,在休息抽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扔到附近的杂草堆中,后烟头引燃杂草,加上风势增大,火势蔓延于南林屯“对面”坡的林木,造成森林火灾。经县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实地调查认定,过火有林面积为57.05亩,全为有林地。案发后,被告人马x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,其家属赔偿了南林屯村民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0元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马x违反森林法规定,擅自野外用火,因疏忽大意引发山林火灾,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,应依法惩处。被告人马x犯罪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是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,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。其家属代为赔偿损失,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视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,没有再犯罪的危险,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可以宣告缓刑。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。
相关法律知识:
失火罪(刑法第115条第2款),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,造成严重后果,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。
失火罪的立案标准
过失引起火灾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
(一)导致死亡一人以上,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;
(二)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;
(三)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;
(四)造成森林火灾,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,或者过火疏林地、灌木林地、未成林地、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;
(五)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。
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“有林地”、“疏林地”、“灌木林地”、“未成林地”、“苗圃地”,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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