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高息为诱饵,向他人非法集资441余万元,后借口不还,并外逃。近日,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集资诈骗案,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集资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并处罚金十万元,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375.43万元予以追缴。
被告人刘某系弋阳某一乡村中学校长。自2008年至2010年12月期间,被告人刘某虚构承包山林及从事种植业急需用钱等事实,骗取被害人李某、吴某等55人的信任,并以借钱的形式或由被害人提供担保的形式骗得人民币441.13万元,案发前刘某已返还本金49.2万元,已付利息16.5万元,实际非法占有375.43万元,实际非法占有375.43万元,其所得款项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,且至今不能返还。2011年1月24日,被告人刘某在浙江嵊州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,以借款的形式或让他人提供担保的形式,骗取社会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375.43万元,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,且数额特别巨大,依法应予严惩。被告人刘某系初犯,且认罪态度好,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。据此,法院作出如上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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