抢夺罪,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1、犯罪数额难以确定,造成抢夺犯罪分子难以得到应有的惩罚。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,对抢夺罪的处罚分别确定了三个量刑幅度,即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”。这里的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都是以抢夺物品价值的大小来衡量的。而抢夺犯罪分子长期流窜作案,打一枪换一个地方,被害人又较少报案,造成很多抢夺犯罪分子被抓获后存在侥幸心理,对其犯罪事实拒不供认,即使其供述了多次抢夺犯罪行为,由于无法查找到受害人,被抢物品的实际价值无法核实,很难对犯罪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。
2、抢夺致人重伤、死亡等严重后果法律规定的打击力度不够。刑法对抢夺造成被害人重伤、死亡等严重后果该怎么定罪处罚没有明确规定。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该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之前,各地法院对该严重犯罪行为的定性没有统一的标准,依靠法官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凭借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来定性。2002年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虽然规定对这类行为定性应在抢夺和过失致人重伤、过失致人死亡两罪中择一重罪处罚。但在个案中,如果抢夺罪处罚较重,说明行为人抢夺的数额已达到了应当判以较重刑罚的程度,这种情况下只以行为人犯抢夺罪处罚,其造成受害人重伤、死亡这么严重的后果就不能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;如若按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,不仅行为人的抢夺行为逃避了刑事处罚,且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的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,过失致人死亡的最高刑也不超过七年有期徒刑。相对受害人受到的不法侵害来说,这么定罪处罚明显偏轻。
3、抢夺中使用暴力如何定性问题。普通抢夺一般采取的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,只要被害人没能及时警觉而反抗,对实施抢夺的行为按抢夺定性没有争议。但针对背包或手拧提包的被害人实施抢夺时,被害人为护财而紧紧抓住不放,抢夺者还强行夺取的行为是定抢夺还是定抢劫,认识很难统一,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就是对 “强夺”的“暴力程度”难以把握。
4、抢夺罪重刑率偏低。自2000年以来,在抢夺案件中,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6人,重刑率为1.28%,相对偏低。造成抢夺罪重刑率偏低有以下原因:其一,目前抢夺案件绝大部分是数额达不到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标准,根据刑法规定,抢夺数额较大,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、管制,这是造成抢夺罪重刑率偏低的主要原因;其二,抢夺罪数额较大起点从1000元降至500元,致使属于数额较大的抢夺案件占的比例更大,从而导致重刑率有所下降;其三,在抢夺犯罪分子中有部分是未成年人,依照有关司法解释,从挽救、教育、矫正的原则出发,对此类案件一般要依法从轻处罚,甚至判处缓刑;其四,据统计,部分犯罪分子具有从轻、减轻或立功情节,依法应从轻、减轻判处;其五,有的被告人虽然供述作案多次,但由于取证上的困难,缺少有效证据,法院最终只认定作案一次或两次,无法从重判处。此外,值得注意的是,有些罪犯就算被法院处以重刑,服刑时由于得到减刑或假释,很快刑满释放,客观上造成法院轻判的假象,容易引起人民群众对法院的误会和不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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